原告:付某,女,汉族,甘肃省榆中县人,生于1973年8月16日,现住甘肃省榆中县城关镇一悟路****小区**栋**号,身份证号码:620********。 委托代理人:苏钰人,男,甘肃栖云律师;周向军,男,甘肃栖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21日,现住甘肃省榆中县和平镇袁家营****小区**单元**号。 诉 讼 请 求 一、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二、判令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500元,直至十八岁成年。 三、要求被告承担本案一切用。 事 实 与 理 由 原、被告于1995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11月9日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和、感情淡漠。1997年8月4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原告希望孩子出生后夫妻感情能有所改善,但孩子出生后,夫妻感情不仅没有改善反而被告的辱骂、暴力行为日益加剧。原告考虑到孩子还小一忍再忍,但被告并未因此而收敛,反而因为家庭的琐事经常辱骂、殴打原告,并禁止原告与亲戚朋友来往。原告回娘家来,被告辱骂原告是去陪原告的父亲、与原告父亲有不正当关系;原告到亲戚朋友家回来,被告辱骂原告是去陪亲戚朋友家的男人,与亲戚朋友家的男人有不正当关系。2011年11月10日,被告当着儿子的面辱骂原告快点离婚,离了婚好去陪原告的父亲,去陪其他男人,并且殴打了原告,原告的人格遭受巨大侮辱,自尊心受到巨大伤害。被告的行为已给原告身体及心理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由此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综上所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淡漠,加之被告经常辱骂、殴打原告,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依据《》有关规定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予以审理。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付**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