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因工作受伤的索赔依据分两类。一类是以《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为依据,通过工伤途径索赔;一类是以《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为依据,通过人身损害赔偿途径索赔。 第一类适用于具有劳动关系的受害人索赔,受害人可以称之为劳动者;第二类适用于不具有劳动关系,看着招投标流程。或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受害者索赔,受害人可以称之为受雇佣者、雇员、劳务提供者。 通过工伤途径索赔的好处是,不需要考虑劳动者在事故中是否有过错,且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又不支付赔偿金的,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赔偿有保障。不好处是不能主张精神抚慰金,总的赔偿标准可能要低些;通过人身伤害赔偿途径索赔,需要看雇佣者和受雇佣者之间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最高院的《解释》是不考虑受雇佣者责任的,规定雇主要无条件承担全部责任。但之后出台的《侵权责任法》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通过人身损害赔偿途径索赔,受害人需要首先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过错程度很低,才能更大程度的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一个不好处。还有一个不好处是如果雇主没有履行能力,雇员的赔偿将得不到保障。当然,通过这种途径索赔也其好处,主要是能索赔精神抚慰金,赔偿金额相对较高等。 因此,受害人因工作受伤,在索赔时要分析研究自己的工作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能否有有效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工作性质及过错程度?等等。 针对海沧鳌冠村发生的工人拆屋顶摔死事件,从有关报道情况看,鳌冠村虾池的所有者林先生不是一个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单位,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因此,受害人陈先生的家属就只能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进行索赔。在索赔中首先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过错程度较低。其次,对索赔的项目,根据上述最高院的《解释》,可以有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精神抚慰金等其他合理费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