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持股公司不能如此,它必须每个季度都向股东发布财务报表,在年度报告中还必须就全年的所有财务信息提供一份全面的综述。《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引入了一大批新的准则, 首次公开募股 高科技泡沫期间的大量范例已经证实,不是所有的公司都适合走公开上市这条路。一家符合要求的公司应该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一个十分美好的发展前景,提供一种有所创新的产品或者服务,符合一些严格的财务方面的要求。如果一家公司认为自己已经满足了上面这些要求,接下来需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寻找一家证券承销商。 公司及其董事:准备及修订盈利和现金流量预测、批准招股书、签署承销协议、路演 保荐人:安排时间表、协调顾问工作、准备招股书草稿和上市申请、建议股票定价 申报会计师:完成审计业务、准备会计师报告、复核盈利及营运资金预测 公司律师:安排公司重组、复核相关法律确认书、确定承销协议 保荐人律师:考虑公司组织结构、审核招股书、编制承销协议 证券交易所:审核上市申请和招股说明书、举行听证会 股票过户登记处:拟制股票和还款支票、大量印制股票 印刷者和翻译者:起草和翻译上市材料、大量印刷上市文件。[5]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4、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的比例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 从简过程创业企业应当如何准备创业板上市呢?拟上市的创业企业有必要制定一份上市计划,从组织、财务、经营等各个方面进行上市安排。企业应当成立上市筹备领导小组并选择中介机构,合理计划安排上市日程,设计并实施企业股份制改造和重组方案,并最终确定上市的具体方案。[6] 具体而言,成立上市筹备领导小组是整个上市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市筹备领导小组应当是一个可以统筹全局的机构,负责有关上市准备的各种决策事项,以保证企业在上市准备期皆以上市为目标展开各项工作。因此,上市筹备领导小组应当由公司董事长牵头,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参与协调,并具体落实专门工作人员,成立上市办公室。[6] 按照1月8日证监会在北京召开“首次公开发行(IPO)在审企业2012年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会议”时的部署,各保荐机构、会计师应财务核查工作报告报送证监会。证监会对排队上市公司的自查结果进行抽查。有投行人士预计,抽查过程或持续一至两个月。[7] 2013年以来,申请IPO公司进入财务状况自查阶段以来,共计有42家申请IPO企业撤销了IPO申请。其中主板10家,创业板30家。距离证监会最后的自查期限还有不到10天时间,后续预计会有更多的企业撤销IPO申请。 对于新三板市场扩容问题,姚刚表示,“现在千军万马挤在IPO,说明中小企业非常需要这样一个(新三板)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扩大试点是一项重要工作,已经具备了基本条件。”[7] 此外,姚刚透露,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市互联互通一直是证监会追求的目标,各政府部门应该打破利益格局,使两个市场能够发挥配置资源的作用。除了银行间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外,应该允许公司债、金融债在交易所和银行间发行,尽量扩大投资者的选择权。[7] IPO对股市具有四大影响。 第一、强化了股市的融资色彩。虽说不能实现融资的股市不是一个健全的市场,但是对长期以来过分重视融资的市场而言,就应该区别对待。据统计,近10年A股市场的融资是现金分红的1.76倍。尽管近两年市场通过IPO融资的数额出现了下滑的趋势,但是再融资的现象却持续升温。在前十个月时间内,再融资余额达到了IPO金额的2.81倍。约有46家上市公司发布了再融资预案。预计抽血达到1073亿元。值得一提的是,近期市场稍有回暖,一些再融资大户又开始进行圈钱活动。如在本月27日,中国平安(601318)一项不超过260亿元的可转债募集计划通过了审批。前一段时间,民生银行(600016)发行的200亿可转债也通过了获准。面对这样一个股息率较低的市场,融资现象却频繁出现,试问A股的吸引力何在?若IPO重启,只会A股的融资现象推向新的高潮。 第二、打击了股民的投资信心。股市必向下!随着利空政策的陆续推出,股民的持股信心也必下降。 第三、扭曲了价值投资的本质。IPO重启难免会牵涉到不少的问题,如股票的“三高现象”、部分企业力求上市而出现造假的行为等等。假设一家企业上市前的PE值约15倍,而未来三年公司的净利润会以30%的增速增长。也就是说,股民以15倍左右的PE长期持有,未来仍可取得不错的收益率。然而,该股上市后就得到了热炒,PE值飙升至50倍的水平,严重透支了企业的增长预期。这时,股民选择买入并长期持有,亏损的概率相当大。因此,在缺乏严格监管的前提下,IPO重启也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价值投资的本质。 第四、助长了利益输送等关键问题。谈及此点,我们很容易联想到IPO的四大辅助机构,分别是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IPO咨询机构。从细分工作来看,证券公司主要负责证券发行承销工作、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并出具保荐意见等;律师事务所主要对发行上市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会计师事务所主要针对企业财务、盈利预期等作出专业意见等;而IPO咨询机构对企业融资服务、引入战略投资者等相关问题提供服务。以负责证券发行承销工作的机构为例,承销费用属于机构争取的主要利益。也就是说,承销费用越高,机构取得的利益越大。根据资料显示,主板和中小板市场的承销费用约5%,而创业板企业IPO的承销费用约总募资额的3%。如果机构通过某种方式实现企业的超募现象,则机构获得的承销费用会随之增长,利益输送也就由此产生。另外,股市“寻租”现象也是导致上述问题的逐渐恶化。甚至出现一种现象,如部分企业不符合上市的条件,却通过一些不为人知的手段顺利IPO,最后实现圈钱的目的等等。[8] 对应于一级市场,大部分公开发行股票由投资银行集团承销而进入市场,银行按照一定的折扣价从发行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