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的性质如何认定?

时间:2013-01-23 03:11来源:高百见语录 作者:小鬼Elly 点击:
洪某与俞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未实际约定财产制, 2006年2月起,即因关系不睦,分居生活;2008年3月。俞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7年11月30日向吴某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未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至期,俞某未能按约还款,吴某遂诉至法院,要求

洪某与俞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未实际约定财产制, 2006年2月起,即因关系不睦,分居生活;2008年3月。俞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7年11月30日向吴某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未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至期,俞某未能按约还款,吴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洪某、俞某共同偿还借款10万元。针对本案,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由洪某、俞某共同偿还吴某借款10万元。其理由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而俞某向吴某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洪某不能提供提供证据证明俞某向吴某借款时,明确约定该笔债务为俞某个人债务,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明确约定归各自所有,所以俞某向吴某所借10万元,属夫妻共同债务,由洪某、俞某共同偿还。

第二方意见认为,应由俞某单独偿还吴某借款10万元。其理由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就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时,应当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为前提。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必须结合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来确定其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俞某向吴某借款时,俞某与洪某已分居生活,双方无经济往来,且俞某也无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以俞某向吴某借款,虽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不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俞某单独偿还吴某借款10万元。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