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质量强市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不断提高质量工作总体水平,促进宿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2〕91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质量强市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宿政发〔2011〕133号)等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质量管理最高荣誉,主要授予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市内处于领先地位的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遵循高标准、严要求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向申报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市长质量奖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按照产业不同分为农业、制造业和服务业三类。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获奖组织不超过3家,可以少额或空缺。根据需要,可以颁发市长质量奖提名奖。 第六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进行表彰,并对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奖励人民币50万元。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推动和引导组织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组建宿迁市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制定评审专家工作守则,对评审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和评审工作程序; (五)负责审定专家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公示; (六)提请市政府批准表彰市长质量奖(含提名奖)获奖组织; (七)监督获奖组织的质量管理行为。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每年从专家库中选聘评审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宿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与监督处),负责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受理等日常工作。 第九条 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规定; (二)具有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国家质检、人事部门联合颁发的质量工程师证书; (三)接受过全面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 (四)具有5年以上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方面的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五)经领导小组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评审资格证书; (六)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十条 有关主管部门、各地质量强县(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按照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执行。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总分为1000分,其中,材料审查分占30%,现场审查分占70%,评审总得分600分以上(含)的方可取得获奖提名资格。 第十三条 组织申报市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