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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修改草案规定律师会见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时间:2012-10-30 18:35来源:天天天蓝 作者:梦星空 点击:
监狱法代执行刑罚调整为3个月以下 修改背景 新刑诉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对比 现行监狱法第15条第二款规定: 剩余刑期为一年以下,与新刑诉法不一致。 《监狱法》修改: 将看守所代为

监狱法代执行刑罚调整为3个月以下

修改背景

新刑诉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对比

现行监狱法第15条第二款规定:

剩余刑期为“一年以下”,与新刑诉法不一致。

《监狱法》修改:

将看守所代为执行的刑罚范围调整为3个月以下,以保持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相一致、相衔接。

新刑诉法纳入了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

现行《监狱法》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监狱法》修改草案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社区矫正机构。

法修改保障律师辩护权利

修改背景

新刑诉法中关于辩护律师权利规定:辩护律师持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人员的,听听最新劳动合同法。看守所应不超过48小时安排会见。律师会见时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委托人核实有关证据,会见时不被监听。

对比

现行《律师法》规定:

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委托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会见时不被监听。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24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协。《律师法》修改草案规定:

律师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或所属律协;被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家属。

邮政法拟增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拟对国务院设立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进行授权,赋予这些机构相应的行政监管权。

现行邮政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4月修订通过,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对全国或本行政区域邮政业的监管职责作了规定。

草案增加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草案明确,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对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据悉,目前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的工作正在进行,整体工作将于今年年底完成。

基金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统一备案

本报讯(记者敖晓波)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昨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二次审议稿修改了修订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统一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和备案。

具体条款为: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数额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公私募证券投资机构均适用基金法二审稿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对此,好买基金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曾令华分析认为,二审中增加了基金管理人风险防范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防范金融风险,筑牢风险防范堤坝,应当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财产所遵循的规则及风险防范作出规定。

二审稿明确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等。

对此,曾令华分析认为,私募基金经过几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机构投资者,而私募基金没有正名,对私募的发展是不利的,也使得私募市场出现了鱼龙混杂的混乱局面。

从行业发展角度考虑,私募纳入监管,相当于为私募正名,走向前台,这样,有利于整个理财行业规范发展。一方面有利于改变原先监管缺位的窘境,使行业能更规范地运作,从而树立行业的公信力。另一方面,私募纳入监管,也将有利于消除行业发展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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