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01年10月,原告黄文发之父黄万富与唐河县土产果品公司(黄万富为公司职工)协商以10.2万元购得门面房1间及后院地皮,2002年在“双清”中,原告交纳了2000元费和测量费,2002年10月,被告给原告黄文发颁发了唐国用(2002)第0688号。2003年4月邻居住户及唐河土畜产中心向唐河县国土局反映该证侵害其权益要求撤证。唐河县人民政府及土地局经调查认为该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于2003年5月7日以唐河县人民政府名义下发了(2003)第5号文件注销原告黄文发的。 该文件黄万富于 2004年5月收条收到。2003年6月黄万富收到退地皮款本息4.9万元。另查明,该宗土地为,转让时未交纳契税和,未有县政府的批文。该宗土地四邻中仅有东邻崔姓签名,现予以否认。其余临界无签名、指界,最新劳动合同法。且未进行公告,地籍调查表中界址标示、界址调查员、权属调查、地籍勘丈、地籍调查审核意见均为空白显示。 桐柏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黄文发的诉讼请求。 黄文发不服该判决上诉称:上诉人申请用地,经过唐政文(2002)03号文批准上诉人用地,上诉人缴纳了相关费用后才给上诉人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一审认定没有经过四邻签字与土地状况事实不符,该土地与他人并无纠纷。上诉人之父收到地皮款的事实,并不影响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效力。上诉人之父借阅过该《通知》,但没有告知上诉人,该《通知》也没有向上诉人送达,一审认定上诉人起诉超过期限不对,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的《通知》。 被上诉人唐河县人民政府、唐河县国土资源局辩称:该土地原属于划拨土地,转让时没有经过政府批准,没有补交金和契税等,没有经过四邻签字,土地使用权人主体错误。该《通知》依法向上诉人送达时上诉人拒收,2004年5月9日,上诉人之父黄万富领取了该《通知》,上诉人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该土地被注销后,黄万富将所购地皮退回,领回购地皮款本息,黄文发已无诉权。因此,答辩人作出的《通知》合法,应予维持。 终审判决结果为: 一、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2009)桐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唐河县人民政府于2003年5月7日作出的唐土地登记(2003)第005号《关于注销城关镇黄文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通知》。 评析: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应当保持其稳定性,使人信赖,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撤销。唐河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对黄文发持有的唐国用(2002)第068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异议申请时,没有对异议申请人的申请是否成立进行审查,也没有听取行政相对人黄文发的陈述、申辩,即作出注销,属主要事实不清,也违反了行政行为的正当程序。同时,该注销通知没有向行政相对人黄文发予以送达,也未告知其救济途径。因此,唐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唐土地登记(2003)第005号《关于注销城关镇黄文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通知》,应予以撤销。黄文发在得知其国有土地使用证被注销后,即找有关部门反映,要求解决,在得到不予纠正的答复后,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能认为黄文发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