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型自营出口企业,享受“免、抵、退”的税收优惠政策,近期我公司采购了一批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在邮寄途中丢失。请问,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是否仍可办理出口退税? 浙江省国税局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经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因此,上述公司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 夏世勇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