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孟现磊、张世鹏、王言艳、詹志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

时间:2014-07-14 23:43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法制日报,中国权威法律资讯媒体,公正,开放的法律服务平台,律师资讯查询。

孟现磊、张世鹏、王言艳、詹志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尤志春 初审

付强 判决书

2012-03-21

孟现磊、张世鹏、王言艳、詹志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青刑二终字第19号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现磊,男,1981年7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沂水县,汉族,高中文化,系青岛锦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沂水县姚店子镇阳早村45号。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0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付强,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言艳,女,1984年1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汉族,高中文化,系青岛锦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会计,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九曲办事处北王庄村120户。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0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扬、王永进,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世鹏,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招远县,汉族,高中文化,系青岛锦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山东省招远市玲珑镇横掌姜家村53号。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0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詹伟熙,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饶平县新丰镇大楼九巷25号。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0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单位青岛锦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康定路18号。

诉讼代表人孙树进,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烟台市芝罘区上东路80号内8户。

原审被告人詹志伟,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饶平县新丰镇大楼四巷31号。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詹伟智,男,1990年8月30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饶平县新丰镇大楼九巷1号。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詹汉涛,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饶平县新丰镇大楼一巷2号。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孟现磊、张世鹏、王言艳、詹志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詹伟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发票罪,被告人詹伟智、詹汉涛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案,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11)四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孟现磊、王言艳、张世鹏、詹伟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青岛锦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系私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1月,该单位为达到多抵扣税款少缴税的目的,由单位会计被告人王言艳与被告人詹伟熙及张丽娟(另案处理)联系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公司应缴纳的税款。2010年2月,被告人孟现磊担任青岛锦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经理后,安排被告人王言艳继续为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并由被告人张世鹏自2010年3月起向被告人詹伟熙支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费。因被告单位青岛锦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拖欠被告人詹伟熙及张丽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费,经被告人詹伟熙多次催讨,被告人孟现磊、张世鹏、王言艳于2010年6月到即墨市服装城附近交给被告人詹伟熙开票费人民币10万元。综上,2010年1月至5月间,被告单位青岛锦达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人王言艳、被告人詹伟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9份,税额人民币82.88万元,已抵扣税款人民币79.49万元;被告人孟现磊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税额人民币65.89万元,已抵扣税款人民币62.51万元;被告人张世鹏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余份,税额约人民币50余万元,已抵扣税款人民币49万余元。

2010年6月,被告人詹志伟先后向青岛伊卡帝商贸有限公司和青岛永舜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各1份,税额分别为人民币16 993.46元和16 947.69元,已全部抵扣税款,收取开票费共计人民币16 000余元。案发后青岛永舜进出口有限公司将非法抵扣的税款退缴税务机关。

2010年7月,被告人詹伟智先后将被告人詹伟熙制作的4张山东省青岛市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336万元)、5张山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336万元)出售给潍坊亿绸工贸有限公司,经鉴定,上述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系假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系伪造。

2010年6月,被告人詹汉涛将被告人詹伟熙制作的2张山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35万元)出售给青岛字塔图文有限公司。同年4月、5月,被告人詹汉涛又将被告人詹伟熙制作的2张山东省青岛市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5.3万元)出售给青岛乐金集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鉴定,上述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系假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系伪造。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孟现磊、王言艳、张世鹏、詹伟熙、詹志伟、詹伟智、詹汉涛的供述,同案犯张丽娟的供述,证人李冠永、刘正寿、李岷、杜世清、李国华、周凤博、杨建林、宁向红、王小春、汪钰、孙昌武的证言,书证抓获经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凭证、记账凭证、税款抵扣证明、情况说明、证明材料、收到条、汇款明细、银行业务回单、商业销售统一发票、鉴定结论、扣押物品清单、照片等证据一宗。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青岛锦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为达到多抵扣税款少缴税的目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被告人孟现磊、王言艳、张世鹏系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单位犯罪,依法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对被告人孟现磊、王言艳、张世鹏判处刑罚。被告人詹伟熙、詹志伟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被告人詹伟熙属数额巨大,亦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詹伟熙非法制造发票,其行为还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依法应与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罪并罚。被告人詹伟智、詹汉涛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均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依法亦应予惩处。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孟现磊、王言艳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世鹏系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单位青岛锦达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人孟现磊、王言艳、张世鹏、詹伟熙、詹志伟、詹伟智、詹汉涛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单位青岛锦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未能退缴抵扣的税款,被告人詹伟熙、詹志伟、詹汉涛未退缴非法所得,以上情节在量刑中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九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单位青岛锦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孟现磊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被告人王言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被告人张世鹏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詹伟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被告人詹志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詹伟智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詹汉涛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