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贴现息用度是否可认定为增值税价外用度且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时间:2013-07-27 23:10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问:购销双方约定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结算,产生的贴现息费用由购买方承担。贴现息费用是否可认定为增值税价外费用?贴现息可否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 【】 ,发生的贴现息用度由购置方包袱。

包罗价外向购置方收取的手续费、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嘉奖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钱、抵偿金、代收金钱、代垫金钱、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类性子的价外收费,贩卖额为纳税人贩卖货品可能应税劳务向购置方收取的所有价款和价外用度。

贴现息用度是否可认定为增值税价外用度?贴现息能否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验细则》第十二条第一项划定。

贴现息用度可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纳税人贩卖货品可能提供给税劳务向购置方收取的价外用度, 问:购销两边约定以银行承兑汇票方法举办结算,可是不包罗收取的销项税额,个中价外用度。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