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2]15号解读:购置税控设备费用如何抵减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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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有关税收和会计处理主要如下。 购置设备应为初次购买 抵减范围为增值税税控系统购置费和技术维护费 文件同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抵减金额归属为减征税额 递减税额会计上应作为收入处理 如企业购置专用设备5000元(含税价)时,借记“固定资产——税控设备”5000元,贷记“银行存款”5000元;抵减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征或已交税额)”5000元,贷记“营业外收入”5000元。该项营业外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视为财政性资金,按财税[2008]151号文件和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处理。企业今后就该项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折旧时,也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企业支付技术维护费2000元时,借记“管理费用”2000元,贷记“银行存款”2000元;抵减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征或已交税额)”2000元,贷记“营业外收入”2000元。该项营业外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视为财政性资金,按财税[2008]151号文件和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处理。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维护费,也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点这里复制本页地址发送给您QQ/MSN上的好友 相关评论 评论人:221.224.210.942012-11-09 如企业支付技术维护费2000元时,借记“管理费用”2000元,贷记“银行存款”2000元;抵减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征或已交税额)”2000元,贷记“营业外收入”2000元。该项营业外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视为财政性资金,按财税[2008]151号文件和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处理。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维护费,也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文章所属分类:首页 → 法规解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