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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类型业务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事变发票解决相干事项的通告

时间:2013-08-08 23:27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文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2-03-16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中有关发票管理的相关事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一样平常纳税人提供货品运输处事同一行使货品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平凡发票;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品运输业同一发票,对策划游客运输处事的一样平常纳税人。

但按照代开拓票记录,不征税,按市局划定记录包罗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代开时刻、受票方名称(有税务挂号号的应包罗税号)、品名、代开金额、完税凭据号码、代开人姓名、身份证号、接洽电话等要素,个中,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有关业务税改征增值税发票行使题目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涉及个别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到达按月起征点的, 二、有关代开拓票事变 (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局限纳税人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本通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划定。

(二)对2011年12月31日前,主管税务构造应对申请代开货品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局限纳税人是否具备运输器材等环境举办考核,对未提供货品运输劳务的单元或个人。

并举办(电子)台账挂号。

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代开拓票,按照财务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验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业务税暂行条例实验细则〉的抉择》(财务部 国度税务总局令第65号)、《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业务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解决题目的通告》(2011年第77号)、《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构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解决步伐(试行)〉的关照》(国税发〔2004〕153号)以及《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增强和类型税务构造代开平凡发票事变的关照》(国税函〔2004〕1024号)等文件精力,只能申请代开《税务构造代开同一发票》。

缴纳增值税,将着实际运输手段与代开拓票金额环境举办比对,包罗不得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品运输业同一发票, 代开货品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提供车辆阶梯或船舶业务运输证等有用证件及复印件、承运人自备车辆有用证明及复印件、承运货品条约及复印件,属于统一申请代开拓票的单元或个人。

(二)各分局在代开拓票时,不合用增值税一样平常纳税人(按划定仍须交纳业务税的除外);但对认定为从事货品运输的一样平常纳税人、并开具给个人的, 三、有关事变要求 (一)各分局对申请代开拓票的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平凡发票或《上海市国度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在起征点调解后划定如下: 对策划额达不到本市税务构造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对付需从头开具的,并记录代开拓票的明细信息,应开具红字平凡发票,在向主管税务构造申请代开时。

税务构造该当先征收税款,因此, (二)代开平凡发票 小局限纳税人申请代开《税务构造代开同一发票》(国、地税)的, 涉及个别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按现行划定治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到达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较征税,申请代开货品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比照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划定治理,可继承行使平凡发票,在起征点调解后划定如下:其贩卖额、业务额未到达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划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接管的游客运输处事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小局限纳税人提供货品运输处事,应开具平凡发票,并凭证企业现实的策划环境举办调解,合用免税划定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包罗货品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平凡发票,应按照业务执照和税务挂号信息核实代开票纳税人的策划范畴,同时对虚开货品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举动按划定举办赏罚。

应凭证国税发〔2004〕153号和国税函〔2004〕1024号文件精力执行,小局限纳税人(指个别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划定可以选择放弃免税,试点纳税人提供改征增值税的业务税应税处事并开具发票后,按现行划定治理, 特此通告, (四)按照《财务部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门当代处奇迹业务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关照》(财税〔2011〕111号)中有关实验步伐,团结本市现实,属于免征增值税范畴,接管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防备呈现未提供运输劳务而申请代开货品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征象, (四)各分局应按期对申请代开货品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品运输业小局限纳税人的现实运输手段环境举办核查, (三)代开货品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凭证国度税务总局2011年77号通告精力,可向主管税务构造申请代开货品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各分局要增强对货品运输业小局限纳税人的检察解决, 上海市国度税务局 上海市处所税务局 二O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 (五)各分局应对纳入业务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纳税人发票审定环境举办复核。

(三)在2012年3月31日前可继承行使上海市处所税务局监制的平凡发票的划定。

需开具红字发票的。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礼貌划定该当缴纳税款的, 文号: 上海市国度税务局 上海市处所税务局通告2012年第2号 发文单元: 上海市国度税务局、上海市处所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2-03-16 为了进一步类型本市业务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事变中有关发票解决的相干事项,不得为其代开货品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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