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据,凭证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28条划定治理: 第二十八条 一样平常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认证符合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贩卖方地址田主管税务构造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行使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构造认证。 购置方凭贩卖方提供的响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构造举办认证, 一样平常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假如丢失前已认证符合的,假如丢失前已认证符合的,经购置方主管税务构造考核赞成后,可行使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假如丢失前未认证的, 一样平常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经购置方主管税务构造考核赞成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据;假如丢失前未认证的,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据,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 无论你是销货方照旧购货方,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购置方凭贩卖方提供的响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贩卖方地址田主管税务构造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