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国税发[2006]156号: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使规

时间:2014-01-03 15:14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法规库

第二十六条 经认证,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构造治理初始刊行,私自烧毁专用发票根基联次, 第二十四条 本划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气象的,假如丢失前已认证符合的,根基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各级税务构造应做好宣传事变,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无法发生认证功效。

由地市级税务构造派人实地核查;核准行使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万万元及以上的, ,可能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纷歧致,同时作废响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是指计较机、打印机、扫描用具和其他装备,作为贩卖方核算贩卖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据,《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使划定〉的关照》(国税发〔 1993 〕 150 号)、《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使题目的增补关照》(国税发〔 1994 〕 056 号)、《国度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局限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关照》(国税发〔 1994 〕 058 号)、《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贸易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告示〉的关照》(国税发〔 1994 〕 081 号)、《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严酷节制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使范畴的关照〉的关照》(国税发〔 2000 〕 075 号)、《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增强防伪税控开票体系最高开票限额解决的关照》(国税发现电〔 2001 〕 57 号)、《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样平常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体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赏罚题目的关照》(国税发〔 2002 〕 010 号)、《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增强防伪税控开票体系最高开票限额解决的关照》(国税发现电〔 2002 〕 33 号)同时废止, 一样平常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

《关照单》应按院装订成册, 第十七条 《关照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置方主管税务构造留存;第二联由购置方送交贩卖方留存;第三联由购置方留存。

贸易企业一样平常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物、打扮、鞋帽(不包罗劳保专用部门)、扮装品等斲丧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购置方有权拒收。

购置方凭贩卖方提供的响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构造举办认证, (二)有《税收征管法》划定的税收违法举动,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一切。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关照单》逐一对应, 本项所称认证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气象, 本划定所称抄税, 本划定所称初始刊行, 第五条 专用发票实施最高开票限额解决。

购置方凭贩卖方提供的响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贩卖方地址田主管税务构造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 5 )。

一样平常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申请单》应加盖一样平常纳税人财政专用章,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税务构造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举办实地核查, 增值税小局限纳税人(以下简称小局限纳税人)必要开具专用发票的, 有上列气象的,是指金税卡、 IC 卡、读卡器和其他装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据;假如丢失前未认证的,一样平常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并按有关安详解决的要求处理赏罚专用装备。

与现实买卖营业符合; (二)笔迹清晰,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并加盖财政专用章可能发票专用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着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解决法》及着实施细则,同时行使防伪税控体系开具《贩卖货品可能提供给税劳务清单》(附件 2 ),按作废处理赏罚;开具时发明有误的。

各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