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网上办事 » 审批办事 » 企业办事 » 企业纳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流程 发布时间:2013-4-26 15:52:39
一、标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流程 二、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业务需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三、政策依据: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黔国税发〔2006〕204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黔国税发〔2007〕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总局令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四、办理地点: 观山湖区政务服务大厅国税窗口 电话:0851-7981541 五、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具有关购票人员的证明资料(资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企业留存联,审核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三)税控IC卡;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 2、不是初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发票购领簿; (二)税控IC卡;(三)经办人身份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办事程序: 纳税人持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由发票管理岗受理后,并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其他说明: 一、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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