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一、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一)免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执行免税政策,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二)免税认定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额超过强制认定标准或其他原因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须在小规模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办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注销手续。
(三)退(免)税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海关报关单上货物报关出口日期的当月确认出口销售收入并申报免税。 外汇人民币牌价为报关单出口日期所在月份的月初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四)注意事项 小规模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收齐单证进行免税核销申报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逾期的当月,向所属区、分局的主管科室申报补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应征增值税税额的计算公式: 外汇人民币牌价为报关单出口日期所在月份的月初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二、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
(一)退(免)税政策 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自产或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固定资产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二)退(免)税认定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迁出地税务机关应办结迁移前退税相关业务包括: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中列名的且不能按规定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货物。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经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审核确认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注意事项
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视同内销的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生产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对生产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
特殊原因是指:
三、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出口货物
(一)退(免)税政策 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出口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依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对应的退税率计算退税。
上述资料均需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①退税开户银行和退税帐号的变更: ②海关代码的变更: ③企业名称和法人代表的变更。 ④其他(地址、电话等)的变更。 外贸企业携带以下资料于星期一至星期四交到退(免)税认定窗口办理变更;
企业在退(免)税认定窗口领取一份《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申请表》填写好,表格上需企业法人代表亲笔签名或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携带出口退税登记证和退税资料收文本到直属税务分局综合管理科办理。 已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有税款要退的,企业还需打一个申请报告,报告上需写清所有需要退税的出口报关单号、出口日期、美元出口额、人民币退税额,报告需加盖企业公章。携带区局签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证书和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等单正审核完毕再注销。
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其按以下公式计算应退税款。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退税率
外贸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四、出口退(免)税相关单证办理所需表格及附报资料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并已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后,因故发生退运的,须凭其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出具的《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 申请《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应提交下列资料:
(二)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适用于外贸企业) 外贸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后因故发生退关退运情况,凡海关已经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外贸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凭此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关退运手续。申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应提交下列资料:
(三)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凭该证明向海关提出补办申请,逾期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企业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外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凭退税部门出具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等其他海关要求提供的资料,向海关申请补办。 外贸企业应持以下资料向综合管理科申请核签《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出口企业发生代理出口业务的,须由受托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由受托方转给委托方,委托方凭代理出口证明等凭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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