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须知
来源站点:区国税局 索引号: JJ050-C0312-2009-0009 发布日期:2009-12-21
【字体:】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须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规范国税征管业务操作,明确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让纳税人明了办税,我局现就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工作涉及的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代开范围:椒江国税所辖范围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我局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 二、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向开票窗口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对方单位的开票详细资料,并按要求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开具发票前应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文件第二款规定: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请各拟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个体工商业户先到我局税源管理四科主管税务官员处(椒江国税7楼)办理达到起征点标准的相关证明。每次开具发票时须携带该项证明,证明在一个年度内有效(每年1月1日止12月31日)。 四、非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次月申报时,应将上月代开增值税专用票的金额一并纳入纳税申报,并对代开票预缴税款进行抵减。如2009年10月某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票销售额5000元(不含税,下同),预缴增值税款=5000*3%=150元,另有开具普通发票和未开票销售额10000元,11月纳税申报时应申报销售额15000元,实缴税款:15000*3%-150=300元。填写申报表时务必将本月已预缴的税款填“预缴税款”栏目。 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次月申报时,应将开票金额和应征增值税税额比较,按高者进行纳税申报并对代开票预缴税款进行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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