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宇律师,女,蒙古族,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1994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现为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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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7 18:15:33 来源: 编辑: |
《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对保险标的的检查、建议权(第35条第2款); (2)投保人、被保险人违约时的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第35条第3款); (3)经被保险人同意采取安全预防措施权(第35条第4款); (4)危险增加而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第36条第1款); (5)代位赔偿请求权(第44条第1款); (6)除合同有相反约定外,保险标的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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