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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宇律师,女,蒙古族,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1994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现为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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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规定

2010-10-8 13:27:50   来源:   编辑: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保险准备金的一种,是指保险公司在会计年度决算时,对上一个会计年度已发生保险事故,应付而实际未付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所作的资金准备,即保险公司从当年收入的保险费中,提取出相应的部分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作为已发生保险事故而尚未赔付部分的资金来源。

  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的依据,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已经提出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而未予支付的;二是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的。这两种情况,都是属于已发生保险事故,并都需要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确定提取的数额可以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做法:一是根据已支出的赔付金额,它往往是已发生保险事故并已确定赔付金额,但应付而又未付;二是逐案进行估算,这需要比较准确地估算,它往往适用于损失较大的保险事故;三是平均估算的办法,它适用于一般的待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情况,往往由保险公司根据有关的业务资料,计算出每个赔案的平均金额,然后据以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上述几种提取方法,总的要求是应当提取足够的未决赔款准备金,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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