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注册
商都法律网首页 法律贴吧 法律导航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 页   咨 询   法 规   常 识   案 例   文 书
行业新闻 机动车保险 财产保险 人寿保险 保险理赔 工伤保险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保险责任 社会保险 保险监管  
 
王宇律师,女,蒙古族,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1994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现为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详细]
最新法律咨询 更多>>
·二手房合同签的是定金,甲方给
·在圆通快递打工中发生了点事!
·合同期满经济赔偿
·合同期满经济赔偿
·合同期满未签合同辞职的问题
·河南省教委豫教师字(1989
·孩子在学校参加活动
·保险利益,保险索赔!
律师文集 更多>>
· 河南省司法鉴定业务收费试行标准
· 2010年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 吃亏的永远是我——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
· 解析保单现金价值(二)——现金价值,爱你到永
· 解析保单现金价值(三)——现金价值,爱的代价
· 解析保单的现金价值(一)——现金价值,想说爱
 
  当前位置:主页 > 财产保险 > 浏览  

避免出口收汇风险的方法——保理

2010-10-8 13:52:24   来源:   编辑:
 

  保理,是保付代理的简称,也叫保收代理,是保理商(通常是银行或金融机构)向出口人提供进口人的资信调查,承担100%的信用风险担保应收帐款的催收和追偿、资金融通和财务管理的一种综合性财务服务。具体做法是:出口人事先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根据协议,出口人按买卖合同规定发货后,有关运输单据径直寄交进口人,而将应收帐款的单据卖给保理商,由保理商通过其在进口地的代理人负责向进口人收款,保理商收到货款后,扣除一定的手续费,将货款交给出口人。

  保理商在与出口人订立保险协议前,通常事先要对进口人进行资信调查,只有在进口人资信被认为确实可靠的前提下,保理商才接受办理。

 
 
  最新添加的信息  
 
商都法律网 运营维护:河南时刻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0371)63691826
律信通服务专线: (0371)63691828 63691829 63691830
地区加盟专线:(0371)66114488 63691827
传真:(0371)63691830 邮箱:371law@163.com
Copyright (C) 2007商都,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