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注册
商都法律网首页 法律贴吧 法律导航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 页   咨 询   法 规   常 识   案 例   文 书
行业新闻 机动车保险 财产保险 人寿保险 保险理赔 工伤保险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保险责任 社会保险 保险监管  
 
王宇律师,女,蒙古族,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1994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现为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详细]
最新法律咨询 更多>>
·二手房合同签的是定金,甲方给
·在圆通快递打工中发生了点事!
·合同期满经济赔偿
·合同期满经济赔偿
·合同期满未签合同辞职的问题
·河南省教委豫教师字(1989
·孩子在学校参加活动
·保险利益,保险索赔!
律师文集 更多>>
· 河南省司法鉴定业务收费试行标准
· 2010年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 吃亏的永远是我——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
· 解析保单现金价值(二)——现金价值,爱你到永
· 解析保单现金价值(三)——现金价值,爱的代价
· 解析保单的现金价值(一)——现金价值,想说爱
 
  当前位置:主页 > 人寿保险 > 浏览  

买寿险 四大省钱招数

2010-10-10 12:00:04   来源:   编辑:
 
 对于普通家庭来说,每年用在寿险上的保费一直是笔不可忽视的开支。那么,如何买寿险才能既省钱又获得充分保障呢?业内相关人士提示了“四大窍门”,您不妨试试。

  莫买终身寿险

  为了得到无时无刻的充分保障,部分消费者选择购买终身寿险。但是业内人士却不建议购买终身寿险,而原因也很简单,终身保障的代价是保费的大幅增加,而从理财角度,这绝非可取的选择。

  以某家保险公司的两款寿险产品为例,若30岁男子投保30年的定期寿险,在10万元保额的前提下,每年只需要缴纳保费410元;但是若投保另一款终身寿险,同样10万元保额,选择30年缴费,每年需要缴纳1900元,即每年要多缴纳1490元,两者的差别只是在于30年后购买终身寿险的投保者依然有10万元的寿险保障。

  不买返还型保险

  许多保险公司推出了具有返还属性的定期寿险——每年缴纳一定保费,若身故则可获得对应的保额,若保障期没有发生理赔,则保险公司全额退还保费甚至还给出一定的增值。

  其实,对于这样的“好事”,很简单一个例子就能识出其中把戏:假设现在有一款纯消费型的意外险,每年的保费是500元。怎么把它打造成返还型意外险呢?很简单,我问你收取12577.30元的保费,其中500元直接视作购买那款纯消费型的意外险,剩下的12077.30元则存入银行,按照一年定期存款4.14%的收益率,这12077.30元一年后就变成了12577.30元,我把这笔钱如数奉还,一款返还型意外险就顺利收工。

  很显然,这并不符合我们降低现金支出努力“省钱”的目标。

  巧用减额投保法

  虽然投保终身寿险不可取,但也不等于投保期限越短越好。

  寿险的保障期限应当与工作期限一致比较好。比如一个30岁的男子,按照60岁的法定退休年龄,还有30年的工作期限,拥有30年的寿险保障是比较合理的。要达成上述目标,直接买一份30年期的定期寿险无疑是最简单的方法,但却不是最好最省钱的。

  所以,我们采取组合式的方法来进行投保。举例说,一个30岁的男子,如果按照传统的方式投保150万元30年期的定期寿险,那么其趸交的保费将高达97800元。若改用减额投保的方式,改成一份150万元的10年期定期寿险+一份100万元的20年期定期寿险+一份50万元的30年期定期寿险,其需要的趸交保费为20550+33600+32600=86750元,仅为原来方案保费开支的88.70%,无疑实现了一定的“省钱”。

  精选“投连险”

  投连险,在很多人眼中,是一种侧重于投资同时保障功能很多的险种。殊不知,投连险诞生伊始,其根本目的是在保证保障的同时,能够较传统寿险实现更低的保费开支。

  当年,基金公司以定期寿险搭配基金定投的组合,从保险公司手中抢去了不少地盘。痛定思痛,保险公司推出了投连险,在保障方面,投连险采取自然保费,年轻时每年缴纳的保费较定期寿险更低;投资方面,与基金类似同样有很多投资账户可选,从而实现了比定期寿险搭配基金定投更佳的"性价比"。

 
 
  最新添加的信息  
 
商都法律网 运营维护:河南时刻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0371)63691826
律信通服务专线: (0371)63691828 63691829 63691830
地区加盟专线:(0371)66114488 63691827
传真:(0371)63691830 邮箱:371law@163.com
Copyright (C) 2007商都,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