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注册
商都法律网首页 法律贴吧 法律导航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 页   咨 询   法 规   常 识   案 例   文 书
行业新闻 机动车保险 财产保险 人寿保险 保险理赔 工伤保险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保险责任 社会保险 保险监管  
 
王宇律师,女,蒙古族,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1994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现为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详细]
最新法律咨询 更多>>
·二手房合同签的是定金,甲方给
·在圆通快递打工中发生了点事!
·合同期满经济赔偿
·合同期满经济赔偿
·合同期满未签合同辞职的问题
·河南省教委豫教师字(1989
·孩子在学校参加活动
·保险利益,保险索赔!
律师文集 更多>>
· 河南省司法鉴定业务收费试行标准
· 2010年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 吃亏的永远是我——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
· 解析保单现金价值(二)——现金价值,爱你到永
· 解析保单现金价值(三)——现金价值,爱的代价
· 解析保单的现金价值(一)——现金价值,想说爱
 
  当前位置:主页 > 保险案例 > 浏览  

肇事车保险期内转让未通报仍获赔

2010-5-27 9:42:52   来源:   编辑:
 
主:保险公司不知情仍赔6万

  肇事车在保险期内转让,未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保险公司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案件,对此作了回答——保险公司仍应赔偿受害者亲人6万余元。

  2006年9月1日,王某驾驶货车,途经晋江市陈埭镇陈泉路涵口村路口时发生车祸,压死驾驶摩托车的温某。经交警责任认定,王某和温某负本事故同等责任。

  温某死后,他的4个亲属作为原告,将肇事司机王某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鲤城支公司(以下简称鲤城支公司)告到晋江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86146元。

  经调查,肇事货车由原车主杨某向鲤城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20万元,保险期间为今年1月17日至明年1月16日。肇事车易主时未向鲤城支公司办理变更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对保险车辆的转让虽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手续,也未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变更手续,但此并不导致保险车辆转让行为以及保险合同无效。鲤城支公司以本案肇事车辆转让未办理批改手续为由而拒赔,有背公平与等价有偿原则,因此鲤城支公司应继续履行保险合同所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鲤城支公司应赔偿原告6万余元,王某应赔偿原告1.5万余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2.5万元。

 
 
  最新添加的信息  
 
商都法律网 运营维护:河南时刻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0371)63691826
律信通服务专线: (0371)63691828 63691829 63691830
地区加盟专线:(0371)66114488 63691827
传真:(0371)63691830 邮箱:371law@163.com
Copyright (C) 2007商都,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