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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宇律师,女,蒙古族,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1994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现为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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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宽限期如何认定及宽限期内出险如何处理?

2010-9-27 13:36:48   来源:   编辑:
 
 人寿保险规定宽限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宽限期间的风险是保险公司可承担的风险,在计算费率时并未予以考虑,故它是公司给予保户的一种优惠。

  基于以上原理,宽限期的规定应当同样适用于主险与附加险。至于附加险宽限期间及其效力的审定,依据经人总行批准的《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特约条款》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保险特约条款》之相关规定:“附约的宽限期与主约相同,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付,则附约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终止效力,如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以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保险费。主约效力中止时附约效力自动终止。”但单独投保的一年期附加险如条款上没有特别约定,则认为没有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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