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钰律师,主要从事公司、保险及保险索赔、劳动法、建筑工程、知识产权和刑事辩护等方面的诉讼业务和非诉讼法律业务[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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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用工合同期满后的赔偿经济损失问题 |
2010-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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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谢谢您为我解答的问题!但是我还是不太明白,我的合同期限是一年,“合同期满后,三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相关的教育,否则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这算不算是一种保密合同啊?再说当初培训的时候也没有提供什么培训费,而且我是特教,即使没有在这工作自身也具备一定的教学方法,怎么能算违约或者对他造成什么损失呢?为什么要赔偿啊?补充一句,我们双方签订的不是正规的劳动合同,只是一张纸,里面有一些他制定的所谓合理的条款。所以我就想咨询一下,这种合同或是这种条例是否具备法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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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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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约定是无效条款,你不用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王宇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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