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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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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夫离婚后,前婆婆告我和前夫欠她十万元钱,用于购车!前夫在婚前有一套住房,由她母亲出面出售后,款项保留在前婆婆手中,她只是把其中的十万还给前夫.前婆婆是寡妇,没工作,根本没有收入,何来十万?没有欠条,她提供的证据是:1,前婆婆2007/11/14日定期存款利息清单(工商银行)复印件,2,前夫妹妹提供的农业银行现金存款凭条复印件,存款帐户为前夫农行卡号,客户签名为其妹妹,日期为2007/11/14,3,前夫存折的复印件,显示帐户当日内增加10万元,4,前夫妹妹的证言,说她陪母亲办理此事,5.还有购车发票18万元,名字为本人.其实他们是暗算我,我连驾驶证都没有,一天也没开过.卖房时间是10月31日,前婆婆存款是11月2日日另外,我离婚时财产分割由法院判决,前夫当时已提供一些证据证明此笔借款,法院认为不购成共同负债,对方没有上诉,现在他怎么可以又重复立案来告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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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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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决如果认定该笔款不构成债务,你将该判决作为证据可以当庭举证。王宇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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