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参照以上情况,你可以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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