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刘某与张某系姑表兄妹关系。1997年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1998年3月在原白河县中厂乡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2008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白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系姑表兄妹关系,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其婚姻关系依法确属无效婚姻。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十条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因原告刘某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白河县法院依法宣告刘某与张某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