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人身损害常识
中国法律网 > 人身损害法律 > 人身损害常识 > 正文
您好,点击直达郑州分站>>
该频道下
首页 法制新闻 法律咨询 人身损害律师 常识 案例 文书 贴吧  
 

订有人身保险合同的人身伤害赔偿?

中国法律网 来源: 2011-6-24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人应根据约定,在被保险人因保单载明的意外事故、灾难及衰老等原因而发生死亡、疾病、伤残、丧失工作能力等情形时给付一定的保险金额,即人身保险赔偿。在侵害公民健康权、生命权的案件中,如果受害人在受伤害前与保险公司订有人身保险合同,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和人身保险赔偿两种关系上,既要保障投保人和保险部门保险合同的正常履行,又要保护受害人请求加害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正当权利。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难以用货币衡量的人的身体和生命,人身保障的保险金额不像财产保险那样能以保险标的的客观价值为根据,而是依被保险人对保险的需求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来加以确定的,是一种定额保险。相应的,人身保险的保险人就不像财产保险的保险人那样,在作为保险指向的第三人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具有代位求偿权,即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即订有人身保险合同的人身伤害受害人,或其遗属,在依法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后,仍得请求作为侵权人的第三人给予人身损害赔偿。两种赔偿关系并行不悖。我国运输领域还专门就此作了明确规定。例如在航空客运和铁路客运领域,旅客伤亡依法获取限额的赔偿费后,不影响旅客根据其自行投保的航空运输人身意外伤害险和按照国家有关铁路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规定获取保险金赔偿。
上一条: · 死者人身利益的延伸保护?
下一条: · 无偿提供劳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
  最新人身损害常识: 
·美媒:SpaceX“星舰”重型运载火箭即将第
·杭州官宣:二手房全面取消限购
·一艘载有12人山东籍渔船在东海沉没 有人员失
·美军方拦截一“不明高空气球”,美媒硬扯中美“
·稳供给、促发展 能源安全保供把温暖送到千家万
  最新人身损害咨询: 
·,,(0回复)
·不是律师不能上次网吗?(0回复)
·赔赏(2回复)
·诈骗(0回复)
·故意杀人(1回复)
  郑州人身损害律师:   
全部人身损害律师>>
 
全部郑州律师>>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网友评论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委托案件
  咨询在线律师 查看律师电话
 
  按专业频道查看法律常识
民事类
拆迁安置 民商事务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工伤赔偿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保险理赔 消费权益 抵押担保
经济类
纳税筹划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个人独资 金融纠纷 经济仲裁
污染损害
知识产权 连锁加盟 银行保险 不当竞争 网络法律
刑事行政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公安国安 公司犯罪 海关商检 工商税务
公司类
公司诉讼 股份转让 破产解散 资产拍卖
企业改制 公司清算 公司收购
涉外类
海事海商 外商投资 合资合作 涉外仲裁
非诉类
工商查询 资信调查 私人律师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移民留学
 
用谷歌搜本站
 
用百度搜本站
 
人身损害常识
最新
推荐
热点
 
  人身损害视频                    全部>>
亲子谜案
诉与讼·免费美容
保姆命案
成长的故事·一把玩具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