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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应注意各种“期间”

中国法律网 来源: 2011-6-9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期间,通俗地讲就是您参加诉讼活动必须要遵守的时间限制,该什么时候进行什么活动,不能耽误。如果由于您的主观原因耽误了。一切后果只能由您自己负责。因此,对于期间,您可丝毫马虎不得。那么,在诉讼中,期间有哪几种?期间由谁确定呢?

    诉讼期间分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两种。也就是说,期间一部分由法律直接进行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改变,不由当事人协商。比如:立案期间、上诉期间、申请执行的期间等。指定期间可以变更,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或缩短。比如:法院规定当事人在某日内提交诉讼材料,确定某日开庭等。如果在指定期间内,出现了新情况,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确有困难,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对原定期间予以变更。指定期间虽然属于可变期间,但一般而言,指定期间一经确定,不宜随意变动。

    举两个例子,您就会对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的不同有更加明确的认识。比如:您在打离婚官司时,法院限您五日内补充证据,但是,您的一张医院检查单据六天之后才能拿到。您向法院提出能否延展两天再提供。这时,法院一般会准许的。但是,如果您的官司一审败诉了,您想上诉,您忙着找证据、收集材料、写上诉状,把上诉期错过了,您到法院递交上诉状时已经超过上诉期了。这时,您要求法院宽限两天,法院不会允许。因为,上诉期间是法定期间,不得改变。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其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例如:当事人在接到一审判决的十五日内有权提起上诉,这里,接到判决书的当天不计算在十五天内,而是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算。

    期间以月、年计算的,期间届满日期为届满月或年相对应的日。如果届满没有相对应的日时,届满月的最后一天即为期间届满日。例如:法院于 1130发出公告,宣布公告3个月即发生法律效力,这里期间届满日期应是次年的230日,但二月份只有28天,因此,期间届满日只能是228

    如果期间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的为期间届满日。这里所说的“节假日”是指国家统一规定的节假日,比如:星期六、星期日、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春节等。但象妇女节、教师节专为某一类人规定的节假日或某些民间节日,则不包括在内。

    另外,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比如:您是在916收到的判决书,那么,您只要在108日前将上诉状交邮即可,因为从您收到判决第二日起算,十五日上诉期届满本应是到101,但国庆节是法定节假日,国庆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是108,那么,108就应该是法定届满期间,只要在此前交邮,不论法院在几天后收到,都视为在上诉期内提出了上诉。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当事人耽误了期间并非是由于主观原因,而是发生了无法避免和克服的客观事由。比如:突然发生了地震、水灾,或者当事人突患重病、遭遇车祸等,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顺延期限的申请,申请必须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提出,顺延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期限的耽误并无正当理由,可驳回该申请。

    您来打官司,一定要看清楚传票上的期日,期日就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进行某项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日期和时间,法院确定的期日您必须遵守。但如果遇到您无法避免或克服的情况,比如:突患重病等,不能准时应诉,您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审查核实,一般会同意变更期日。但如果您未能准时到庭应诉,理由是看错了开庭日期或没有准备好诉讼材料。那么,法院就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判决。

    由此可见,期间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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