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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调解书的效力比较

中国法律网 来源: 2011-7-13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离婚调解书效力

  青岛市民政局就离婚事项早已备有事先草拟好的固定文本,当事人只需按照要求填充好内容即可。民政局工作人员对于离婚协议的内容基本不审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因此,协议书中涉及对财产、子女、债权债务的处分,往往是根据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确定下来,因当事人对法律的认识不同,措词的使用不规范,内容的考虑不周全等等,极易使协议书产生纠纷,留下隐患。

  而经过法院调解的协议离婚,是经过律师、法官诉前诉后的层层把关,将调解书的每一条款逐条审查,仔细斟酌并确保今后可供强制执行,所以不会留有任何隐患,更彻底的解决双方财产问题。

    通过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离婚,有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在法律角度上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法院的调解协议,对方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查封、冻结、甚至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使对方当事人必须遵守协议。由此笔者认为离婚调解书更有保障。

  离婚协议书效力

  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虽然有效,但是法律规定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内容时,另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解决,而先前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协议书,其中所约定的内容并不是百分之百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一旦双方对协议内容产生争议,导致纠纷的产生,更加说明婚姻登记机关中的协议书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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