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国家赔偿常识
中国法律网 > 国家赔偿法律 > 国家赔偿常识 > 正文
您好,点击直达郑州分站>>
该频道下
首页 法制新闻 法律咨询 国家赔偿律师 常识 案例 文书 贴吧  
 

刑事赔偿的特点

中国法律网 来源:中国法律网5Law.cn 2012-10-12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刑事赔偿的特点

  1、刑事赔偿采用的归责原则与行政赔偿略有不同。理论界对此有争议,我们认为刑事赔偿以违法归责原则为主,同时在某些情形下兼采无过错原则。

  (1)它采用有限的违法原则。在行政赔偿中,违法原则的适用没有限制,只要发生了行政违法行为,并因此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国家都予以赔偿。而在刑事赔偿中,违法原则的适用是有限的,其表现在:第一,在刑事赔偿中,对有罪的人不适用违法归责原则,即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使对有罪的人实施了某种违法侵权行为,如轻罪重判,或虽然有罪但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予以逮捕,国家也不赔偿,国家只对无辜的公民受司法损害的,才给予赔偿。第二,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对错判行为不适用违法归责原则,即错判行为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国家不予赔偿。

  (2)无过错原则。指对特定范围的手法行为,无论该行为在客观上或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产生损害结果,国家都给予赔偿。在我国,无过错原则主要适用于错捕,而且是由于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了逮捕的条件才使得这一原则有了用武之地

  2、刑事赔偿的范围比行政赔偿要窄,实行有限制赔偿原则。在刑事赔损害中,只对无罪被羁押者给予赔偿,而对轻罪重判、有罪的人超期羁押都不予赔偿。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只对违法采取妨碍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等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而对错判造成的损害不予以赔偿。

  3、刑事赔偿采用独特的程序,既不适用民事赔偿的程序,也不适用行政赔偿的程序,而是采用非诉讼的途径来解决司法赔偿争议。

 

上一条: · 民事、行政诉讼中对司法赔偿的解释
下一条: · 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
  最新国家赔偿常识: 
·中方已向美方提出严正交涉!
·商务部:消费市场持续恢复向好 呈现三个特点
·提前还房贷是聪明还是糊涂?银行员工:不少人还
·大陆打响“第一枪”,邱国正喊避战,金门终于放
·国家发改委:将从4个方面26项举措发展银发经
  最新国家赔偿咨询: 
·会怎样处理?(2回复)
·伤残军人抚恤金(0回复)
·公务员辞退(1回复)
·呼和浩特土默特左旗的在校生有补助吗?(0回复)
·案件(0回复)
  郑州国家赔偿律师:   
全部国家赔偿律师>>
 
全部郑州律师>>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网友评论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委托案件
  咨询在线律师 查看律师电话
 
  按专业频道查看法律常识
民事类
拆迁安置 民商事务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工伤赔偿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保险理赔 消费权益 抵押担保
经济类
纳税筹划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个人独资 金融纠纷 经济仲裁
污染损害
知识产权 连锁加盟 银行保险 不当竞争 网络法律
刑事行政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公安国安 公司犯罪 海关商检 工商税务
公司类
公司诉讼 股份转让 破产解散 资产拍卖
企业改制 公司清算 公司收购
涉外类
海事海商 外商投资 合资合作 涉外仲裁
非诉类
工商查询 资信调查 私人律师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移民留学
 
用谷歌搜本站
 
用百度搜本站
 
国家赔偿常识
最新
推荐
热点
 
  国家赔偿视频                    全部>>
国家赔偿公民 毋忘追
发篇帖子被囚八天 灵
女清洁工“捡”金案:
黄静起诉华硕终获国家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