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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三养”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11-5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什么是“三养”?“三养”是婚姻法中规定的“抚养、扶养、赡养”三种义务关系的简称。
  抚养,是指因婚姻家庭关系、非婚姻关系和拟制血亲家庭关系而产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教育义务(含祖父母、外祖父母)。
  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养父母和继父母对养子女和继子女的抚养义务适用婚姻法有关对父母子女的关系的规定。
  婚姻法还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
  扶养,是指同辈人之间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一方的帮助和援助。
  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的权利。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赡养,是成年子女对年老的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应当承担的生活上的帮助和援助。
  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的权利。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认真执行“三养”法律规定,规范婚姻家庭关系,是建立平等、和睦、文明家庭的前提条件,也是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还是维护社会稳定、加速现代化建设的保证。
  如何对待“三养”案件的执行
  “三养”案件当事人有其特殊,通常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均为同一家庭的成员,案件大都涉及感情纠葛,矛盾日积月累,和解较难。我庭在考虑这类案件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尽量不采用强制措施,积极化解纠纷,维护稳定,总结了一下三下意见:
  一是坚持调解的原则。针对“三养”案件当事人往往为同一家庭成员的特殊性,大力开展调解工作,促进家庭和睦。首先坚持法、情、理相结合。执行人员改变过去邮寄法律文书的做法,亲自深入田间地头,农户家中,送达执行通知书,耐心细致解释裁判结果和理由,与当事人唠家常,交心谈心,当面讲解《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同时多方了解当事人社会关系,尽可能发动亲朋好友和单位领导,做好当事人思想疏导和矛盾消化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通江县云昙乡云昙村蒲芝连与陈徳连“赡养纠纷”,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多次找到当事人做思想工作,陈德连放弃了一部分生活费,蒲芝连每月支付150元生活费,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蒲芝连也支付了部分生活费已保证了陈德连的生活问题;其次,强化司法调解工作与人民调解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与群众的联系和纽带作用,依靠城镇居委会、农村人民调解组织协助执行,拓宽调解渠道,加大调解的力度,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再次,调解与强制执行相结合,对多次调解、教育仍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多项强制执行措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达到“执行一人,教育一家,影响一片”的社会效果。
  二是坚持司法便民的原则。采取多项便民措施,开启执行“绿色通道”,对“三养”案件优先立案,优先执行。对不识字的当事人,代写执行申请书,缓、减、免交申请执行费,对执行到位的案件款,当事人是年幼、年老或行动不便的当事人,预约领取款项,或主动把款项或实物送到当事人家中。
  三是坚持定期回访的原则。“三养”案件的执行期限往往都是分月、季、年,有阶段性和长期性等特点。执行人员针对“三养”案件的特点,定期回访,强化当事人思想工作,教育当事人分期自觉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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