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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退休的养老金属共同财产吗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3-8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58岁的李某是一国有企业职工,与妻子王某出现感情危机,在协议离婚不成的情况下,李某向法院起诉。审理中,法院在对其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时,王某提出:要求分割李某一年后即将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法院在审理中出现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已经退休是享有养老金的先决条件,如果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尚未退休,按照目前养老金保险管理制度的规定,由于未退休将来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的具体数额无法进行预先精确测算,待退休时,劳动者是否能实际取得个人账户下的全部养老保险金是未知数,法院对其是无法进行分割的。故本案中王某要求分割李某2年之后即将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不应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姻法》婚后共同制的精神,夫妻一方在婚后积累的养老金利益包括期待利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婚后积累养老金利益的财源来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对积累的养老金的缴费一般都源于其个人的部分工资,而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一方以缴纳部分工资而积累的养老金包括期待利益,当然应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另外,根据《婚姻法解释三》之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的婚姻存续期间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在本案中,可将李某王某夫妻关系有续期间养老金账户中的实际缴费部分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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