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损害制度的雏形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9条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最早最高的保护人身的概括性法律。
1963年8月28日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的几个问题的意见》,主要涉及了家庭婚姻、财产权纠纷等主流案件的处理意见,仍尚未涉及人身损害赔偿这方面,这是我国最早的提到人身损害的政策性法律文件。
(二)人身损害赔偿的提出
该法律制度一直延用至197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意见》中的最后一部分,第一次作出了“赔偿问题”:
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专门规定了“损害赔偿问题”专题共10个条文。其中,有两个条文是规定侵权损害赔偿总则内容,两个条文规定特殊侵权责任,5个条文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共9个条文。标志着人身损害赔偿的正式提出
(三)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正式建立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的基础上,1986年制定了基本法《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的公布实施,标志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正式建立,告别人民法院没有法律而依靠政策与司法解释作判决的情形。
遗憾的是,只有第119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这条法律规定存在着的不完备性与不完善性的严重缺陷。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于1988年1月26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公布。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规定必须做出补救性规定,以指导审判工作。
应当说《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公布,标志着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正式建立。
(四)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
进入90年代,1991年9月22日(2002-01-01施行)国家出台了《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于寻求解决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规定做了一次较好的努力。
1992年5月16日(1992-07-01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由于适用范围的限制,对于推动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影响不大。
1993年2月22日(1993-09-01施行)通过《产品质量法》,第一次立法提出了对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赔偿抚恤费的规定,具有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意义。是对赔偿丧葬费以外的赔偿项目。
1993年10月31日(1994-01-01施行)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法》第一次从立法上提出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概念,运用精神损害赔偿救济侵害生命权与健康权损害上。
2001年1月10日(2001-01-21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项目: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共11项,并规定了赔偿计算标准与方法。
2001年3月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2月26日出台了(2001-03-10施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终于建立起了我国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抚慰赔偿金赔偿制度,这是该司法解释的一大功绩。
(五)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2003年12月26日公布,自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03]20号出台了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这部司法解释中,全面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新内容,标志着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已基本完善。
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在人身损害赔偿法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标志着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全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