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佘祥林注定成为我国司法历史上一个摸不掉的名字。正如主任所言,进步都是付出重大代价后换取的,例如大学生在收容所被欧致死,一个生命的代价取消了一个吃人的制度。佘祥林十一年的代价,必将为司法进步推波助澜。具体体现在我这里,就是这个佘祥林事件的风头让相关单位再三斟酌,最终对十二年前杀人案做出了正确的处理。 我曾三次在这里登出十二年前杀人案的一些情况。这个案件抓了兄弟四人,除了四人的供述外因时间太长,其余证据均已无法取得,包括尸骨、作案工具等。四人的供述我想也未必不推来推去或挣来抢去,未必印证的牢靠。 案件在批捕过程中出现了难处,证据不足难批,但是按照一般人的理解,这个事情应该是有的。于是批来批去批了好久,始终没批准逮捕。代理人及时递交了《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但是没有任何效果。 恰逢佘祥林冤案风波,相关单位对十二年前杀人案也开始高度重视,研究了好久好久,为了避免被害人也“复活”,最终为四人办理了取保候审的手续。我们的国家机关有一个习惯,就是风头上始终是积极的,慎重的,而我代理的这个案件很幸运,赶到了风头上。 可以说,相关办案机关是负责的,不论有否佘祥林,这种处理结果在目前的状态下是值得尊敬的。 十分感谢佘祥林同志!!!
案例二:
【故意伤害罪】成功案例:男子车站候车误点怒伤车站保安,律师取保候审并争取缓刑均获成功
案情回放:
2010年8月18日上午11时许,犯罪嫌疑人蒋某在中山市三乡镇平安车站候车时,因保安员被害人廖某未及时告知其上车而发生争执,继而互殴,过程中被告人蒋某持螺丝刀捅伤廖某,致廖某肺部右侧气胸受伤(经法医鉴定,廖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10年9月13日,被告人蒋某在深圳市松岗街道松明大道***号**连锁酒店**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了解案情:
广东陆台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绪兵律师和本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妻子文某的委托。和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心态一样,亲人被抓,家属最关切的问题就是他/她什么什么时候可以被放出来。对于文小姐的忧虑,律师并没有急着作正面回答,而是仔细询问了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各种信息,包括案件情况,家庭成员状况,身体状况等。基于文小姐对案情的陈述,律师心里对案件有了一个基本的定性,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从文小姐那里,律师又了解到了蒋某的母亲在2010年6月被查出晚期肝癌,于2010年6月、10月被绵阳市中医院下了两次病危通知书。而且蒋某本身犯有乙肝大三阳,且肝功能不正常。有了这些信息,律师察觉到犯罪嫌疑人可以争取取保候审,于是,随即展开了工作。
取保候审成功:
2010年10月18日,律师赶到中山市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蒋某,详细了解了案件的原委,并了解到蒋某乙肝大三阳正处在医疗期间,病情严重,在看守所经常向医生要药吃。了解到这些关键信息,律师对取保候审又增添了一份把握。于是,律师赶紧展开了下一步工作:准备申请取保侯审。在律师的长达半个多月的协调下,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另外,律师还搜集了蒋某母亲身患重病的证据以及蒋某的医疗检查报告,提交了相关法律文书,积极与办案警官沟通。2010年11月1日,中山市公安局做出山公保字【2010】****号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对蒋某取保候审,案件取得突破性进展。
律师争取缓刑成功:
2010年12月22日,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故意伤害罪。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律师提出被告人蒋某主观恶意性不深、不属于蓄意伤害、犯罪情节较轻、对社会危害不大、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一贯表现良好、取得被害人谅解等辩护意见等,希望法院能够判处缓刑,均被法院采纳。最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11)中一法刑一初字第22号判决,判决被告人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