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开始施行,《解释》中引人关注的一个焦点就是其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划分了两个不同的赔偿标准,即城镇居民标准和农村居民标准。由于两个标准金额相差太大,因此,被侵害人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城镇居民成了法律焦点。以死亡赔偿金为例,一般情况,各地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是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的三倍左右。过大的差异引发了社会对“同命不同价”问题的思考,网络上也经常报道“同命不同价”的案件,过大的差异对人们朴素的道德观念产生了冲击。许多法律界人士对准城镇居民认定的公平性、合理性也产生了质疑。
一、我国目前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依据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该说认为,受害人因身体或者健康受损害,以至丧失或者减少劳动能力本身即为损害,并不限于实际所得的损害,所以劳动能力丧失即应予赔偿,而不是赔偿收入的差额。在赔偿额的计算上,以“劳动能力丧失说”为理论依据,实行定额化赔偿,同时,将赔偿标准二元化,即城镇居民标准和农村居民标准。
二、实行城镇和农村居民二元化赔偿标准是否必要
我国是一个城镇化程度不高的国家,农村居民在我国的人口结构中占大多数。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化的速度不断加快,城镇居民占大多数的趋势已不可逆转。人身损害赔偿中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套用的数据是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统计学上的概念是指城镇(农村)居民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他非义务性的支出以及储存的总和。城镇和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在统计结果上相差巨大,城镇居民的收入是农村居民收入的三倍左右。随着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许多农村居民与许多城镇居民一样,在同一个单位,从事同样的工作,尤其是劳动密集型行业领域、服务行业领域。虽然还有相当一部分的农村居民在家务农,但是,他们同样具备劳动能力,与其他务工人员的区别仅是由于社会分工不同而已。因此,笔者认为实行城镇和农村居民二元化赔偿标准并不是很合理,从最直观的角度上看,相同的生命在物质上体现出三倍的差距是民众在道德上不能接受的。201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同一事故中多人死亡的赔偿进行了“同命同价”的规定,笔者认为,这一规定的制订主要是说出于道德层面的考量,因为该规定直接突破了“劳动能力丧失说”的理论依据,直接“一刀切”,甚至都不考虑年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