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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内突发精神病 缓刑犯起诉被害人讨5万医药费

时间:2011-10-14 10:13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中新网徐州9月14日电 (朱红雷 王文睿 伍双)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吴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突发精神疾病,他和家人认为其精神病发是因为在和女被害人丁某打斗的过程中受伤所引起,因而将被害人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包括精神损失在内的各项费用5万余元。江苏省铜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9月1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派出所里行凶被打伤

  2009年7月,吴某的哥哥和丁某一家人因为琐事发生口角并厮打,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后将双方均带到派出所接受处理。吴某闻讯赶到派出所,在院子里见到了丁某一家人,没有言语几句就又厮打在一块,在打斗过程中吴某从身后拔出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捅向丁某儿子的左胸部,致其轻伤。吴某随即被警方制服,就在此时,看到儿子受伤情绪失控的丁某从地上捡起块石头砸向已被民警控制的吴某,吴某当即头破血流。

  在这起故意伤害案件的审理阶段,通过法院主持调解,吴某和丁某一家达成了赔偿协议,吴某一次性赔偿了丁某儿子受伤所引起的经济损失70000元,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经过审理,法院综合考虑其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获刑后行为出现异常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据了解,吴某在当地农贸市场和妻子一起卖香油为生,平时喜欢和其他的商贩们一起下象棋。获刑后,吴某依然在市场里抄持旧业,可是他的棋友们却发现吴某好像变了一个人,脾气变得异常暴躁,常常一盘棋还没走几步就和对手大吵大闹,渐渐的,再也没人肯和他一起下棋。商贩们还发现,自从吴某回来以后,他走路总是歪歪扭扭,常常在路上无缘无故跌倒。

  对于吴某的异常,他的妻子感受更为明显:丈夫的头被砸伤,在医院里看好了外伤后回到家里,经常一个人对着空气胡言乱语,有时甚至吵闹着要自杀。丈夫会不会得了精神病?在担惊受怕了三个月后,妻子将吴某送到精神病医院诊治,医院将其诊断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

  在陆续治疗了一年多的时间里,吴某还出现了脑供血不足、陈旧性脑梗死等病状,在花费了大量医药费后,最近吴某一纸诉状将当初砸伤他的丁某告上了法庭。

  权威鉴定称诊断有误

  铜山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吴某的病情进行了医学鉴定。权威专家研究了吴某的病情后作出了鉴定结论:吴某患有器质性疾病所致精神障碍,其躯体不适非本案脑外伤所致,故目前精神状态和本案外伤无直接相关,仅为诱发因素,伤情较轻,不构成伤残。

  针对鉴定结论被告丁某的代理人发表质证意见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明确了精神病院所诊断的“脑外伤性精神障碍”是错误的,吴某身体不适与他常年的脑血管病有关,而非外伤所致。同时鉴定结论也反映出吴某身体不适与本案外伤无直接因果关系。据此被告方认为吴某所要求的医药费等赔偿没有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吴某诉请。

  法院认定造成“诱因”有过错

  除了开庭审理案件外,法官还到吴某居住地作了大量的走访调查,厘清了案件的来龙去脉,最终作出责任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丁某在原告吴某被公安机关控制后打伤原告,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吴某介入丁某一家与其哥哥发生的纠纷,在公安机关开始处理后仍不退出,并跟随至派出所,继而与丁某一家发生纠纷,并刺伤丁某之子,引发本次纠纷,故原告自身过错较大。经鉴定,吴某目前精神状态和本案外伤无直接相关,仅为诱发因素,故丁某仅应承担原告外伤及精神疾病损失30%的责任;因原告脑供血不足、陈旧性脑梗死等引发的躯体不适非本案脑外伤所致,故相关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

  吴某提供证据证明了其治疗外伤及精神疾病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为29659.5元,经过计算后铜山法院判决,丁某赔偿吴某上述各项经济损失的30%,计8897.85元,驳回吴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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