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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尽天良撬墓盗走骨灰 留下手机号敲诈勒索家属

时间:2011-10-14 10:13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到公墓中并将里面的骨灰盗出,而后在坟坑内留下一个手机号码,让死者家属汇钱换骨灰。本案被告为了筹资吸毒,参与到敲诈勒索之中,这样耸人听闻丧尽天良的事情竟也有人干。9月21日,“发死人财”的被告人黄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舞阳县某村居民马某、孟某、叶县邓李乡某村居民王某预谋后去到舞阳县舞泉镇某村公墓墓地,将舞泉镇某村居民王某的母亲的骨灰盗走,并在该墓坑内留下手机号码,以此联系墓主的亲属勒索钱财。2009年5月2日,王某发现其母亲的骨灰被盗后,为要回骨灰与马某等人联系,之后分两次向马某指定的银行帐户存入现金共计4000元。马某先后指使同案犯王某和被告人黄某将钱取出,被告人黄某在明知违法情况下分别帮助马某取款3000元。被告人黄某,现年32岁。曾因吸毒于2011年3月被舞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毒于2011年3月被舞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舞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现金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该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审理中黄某的亲属已全部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法对黄某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法院 宣教科 蔡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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