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法制频道讯(通讯员:侯成胜) 2011年7月21日获悉,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侵入住宅案。只因为妻子路过时无故晕倒在他人家门口,被告人王某便无端滋事非法闯入他人住宅,打破他人平静祥和的生活。延津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王某因为妻子在路过延津县胙城乡某村龚某院门口时突然晕倒,王某认定是由于龚某家有不祥之气所致,便携带鞭炮、烧纸、白布来到龚某家,未经龚某准许,闯入龚某宅院内并燃放鞭炮、点燃烧纸、在其门上挑挂白布。至此,王某仍不解气,又使用砖块、铁锹等物品将龚某家中的防盗门、防盗窗、玻璃窗等物品砸毁。经鉴定,被毁坏物品价值176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他人财物,并对他人正常生活和精神造成严重干扰,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由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邱兴立(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