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法制频道讯(通讯员:侯成胜)被告人王某无故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伤。2011年8月24日获悉,延津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0日晚上,在延津县某村委会南十字路口处,被告人王某无故朝被害人齐某脸上扇了一耳光。经鉴定,齐某耳部之伤情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齐某经济损失24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