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法院新闻案件执行 案件快报 走进法庭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院 > 案件执行 >

江西一盐务局长贩卖30吨非碘盐被判拘役7个月

时间:2013-05-15 15:17来源: 作者:admin 中国法律网

  法制网讯 记者郭宏鹏 黄辉 通讯员高凤梅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非法经营食盐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经查,2011年3月份,吴某在担任玉山县盐业公司经理、盐务局局长期间,从吴某某处以1700元的价格购进30吨非碘盐(吴某某从2010年底起便在玉山从事非碘盐贩卖活动),以每吨100元的好处费存放在亲戚仓库里,然后雇佣司机将非碘盐以每吨2400元的价格卖给玉山县各乡镇的食用盐加盟商销售共29吨。

  此外,2011年5月份,吴某在玉山县横街镇市场检查时查获非碘盐625箱共计15.625吨。经江西省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查获的非碘盐不符合食用盐标准,而吴某对此却没有进行处罚,导致吴某某一直以来都以非碘盐充当碘盐进行非法谋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食盐专营办法》规定,未经许可,将非碘盐充当碘盐进行销售,情节严重,且销售数量达30吨,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被告人吴某在担任玉山县盐务局局长和玉山县盐业公司经理期间,明知吴某某以非碘盐充当碘盐进行销售时,徇私舞弊,未对其进行处罚,放纵其制售伪劣食盐,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故以被告人吴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责任编辑:郑小琼)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