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记者莫小松 通讯员余作才 唐运才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贩卖人体器官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处被告人蒋某、常某、张某义、张某、李某、常某有期徒刑6年,并各处罚金的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蒋某(在逃)与“吴哥”、“莫哥”(姓名不详,均在逃)密谋组织他人出卖肾脏。同年七八月,蒋某租下被告人常某、李某夫妇的房屋做手术场地。蒋某等人先后组织被害人刘某等9人到兴安县集中居住。雇请被告人蒋某林、李某(另案处理)为供体做取肾手术;雇请被告人常某、张某义、张某负责安排供体的吃住及体检接送工作;雇请李某护理手术后的供体人员。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责任编辑:郑小琼)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