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院网讯 2月23日,巩义法院河洛法庭充分发挥能动司法职能,走进当事人施工现场,通过辩法析理,成功调解一起民事纠纷,做到了案结事了,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当事人诉累,受到当地群众的好评。 2010年8月8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租赁原告7米老杆一套,日租金25元,被告于合同签订当天支付押金200元,并将老杆拉走。但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至今未向原告返还租赁物,也未向原告支付租金,双方由此引发诉讼。巩义法院河洛法庭受理该案后,通过向当事人了解案情,考虑到被告居住地巩义市康店镇井沟村距离巩义法院河洛法庭较远,且出行交通不便,为了避免诉讼拖延,提高诉讼效率,尽快结案,河洛法庭法官牺牲中午休息时间,与该案原告方一同到被告住处,在被告方施工现场的院子里,对原、被告进行耐心调解。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法律与社会情理对被告进行劝说,最终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与原告达成了一致意见,该案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原、被告均对该案的调解结果感到满意,对法官认真的工作态度、亲民的办事风格给予高度评价,称赞该院法官是为当事人着想的好法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