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法院网讯 河南省修武县法院在审理一起农民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聘请了从事审计工作的陪审员张艳玲参加案件调解,陪审员有理有据地说服了被告,成功调处了这起纠纷案件。被告一次性赔偿农民工李云江33.88万元。 2011年2月,修武县城关镇农民工李云江打工骑自行车返家途中与李小建驾驶的客车相撞,造成李云江受伤,构成视力功能障碍六级、颅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轻度智力减退)七级、言语功能障碍十级三处伤残。调解中,被告要求赔偿标准按农村户口标准计算相关费用,原告不同意,双方调解不成。但熟悉这项工作的陪审员认为,这起案件应以被侵害人居住地为主,以统计局城乡划分为依据,来判定被侵害人居住地的城乡类确认身份。陪审员还找出了《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等材料说服被告,通过耐心调解,被告也认识到陪审员和法官说法有理有据,最终同意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各项损失,双方达成协议,并一次性赔偿农民工李云江各类费用共计33.88万元。今年以来,修武法院陪审员参与各类纠纷案件480件,调撤率达90%以上。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