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乌鲁木齐2月26日电 记者 潘从武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档案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禁止向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供查阅、复制、摘抄纸质或电子档案。”这是今天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出台的《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档案封存工作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的内容。 据乌市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办法》系该院贯彻落实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依法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消除刑事处罚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不利影响,帮助未成年罪犯顺利回归社会,改过自新,全面保护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结合乌市两级法院少年审判工作实际制定的。 《办法》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档案封存,是对经乌市两级法院审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驱逐出境、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及原判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刑罚的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的诉讼档案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禁止向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供查阅、复制、摘抄纸质或电子档案。 《办法》规定,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提请查询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可以查询。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将查询信息泄露给他人。乌市中院、各区、县法院根据各院的情况对未成年犯罪人刑事诉讼档案进行专门管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档案应当的特别标记,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档案张贴红色标签,标明“封存”“严禁查阅”,存放于封存库中。在乌市中院、各区、县法院现有案件和档案管理系统中加设封存模块,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统一录入。设置电子案卷查阅审批流程,避免随意查阅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卷的电子卷宗。 该《办法》明确要求,对已封存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档案或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档案,申请人因法定事由要求查阅成年人或被判处五年以上(不含五年)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档案的,应当准许,但查阅人对档案中涉及未成年人的部分要履行法定保密义务。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责任编辑:郑小琼)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