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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五中院发司法建议书认定“老麻抄手”不是通用名称

时间:2013-02-28 20:51来源: 作者:admin 中国法律网

  法制网重庆2月26日电 记者徐伟 记者今天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春节过后,该院发出了今年第1号司法建议书。就原告蒋春兰诉被告重庆锐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反映出的重庆部分餐馆、饭店使用“老麻抄手”作为招牌的行为,向重庆市饮食行业协会提出了司法建议。

  重庆五中院认定“老麻抄手”不是通用名称,判决被告重庆锐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停止使用“老麻抄手”网站域名,并停止在其网站中“店面装修”栏目下宣传使用其加盟商以“老麻抄手”作为餐馆、饭店招牌的图片,且赔偿原告蒋春兰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重庆五中院建议协会帮助餐饮经营者正确理解“通用名称”,合法使用店面招牌,避免一些餐馆、饭店因使用“老麻抄手”作为招牌被控侵犯“老麻”商标的合法权益。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是指该商品或服务在特定行业内由经营者、消费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名称,具有广泛性与规范性的特点。目前,“老麻抄手”在全国餐饮行业范围内尚不具备广泛性的特征,不属于餐饮行业的通用名称。

  重庆五中院还建议协会引导餐饮经营者规范使用注册商标,避免出现在餐馆、饭店招牌上突出使用“老麻”或“老麻抄手”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注册以后,权利人应当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被告重庆锐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餐厅、饭店、快餐馆、饺子、面条、调味品、广告”等商品和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了“渝记老麻”商标,并在“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了“老麻.抄手”商标,该公司及其下属加盟商均应依法在所注册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范围内完整使用注册商标,不得跨类使用或者突出商标的某一部分使用。

  据悉,自重庆五中院出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工作规定(试行)》以来,共提出司法建议7件,为当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责任编辑:郑小琼)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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