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声演员刘伟在发现自己的姓名和肖像“被代言”化肥产品后,认为其名誉权和肖像权受到侵害,在经多次协商对方仍不停止侵权的情况下,刘伟将山东富农达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120万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刘伟起诉称,自己是中国广播艺术团演员,青年表演艺术家,国家一级演员,全国青联委员。2011年底,他在全国多个省份发现被告化肥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多个品牌各类化肥产品的外包装上,公司管理人员的名片上,农产品展销会宣传彩页及海报上均标注“形象代言人刘伟”字样,并大篇幅使用刘伟单手或双手竖起拇指的高清晰嬉笑肖像。 刘伟认为,化肥公司在未取得自己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大量地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肖像,并谎称自己为其产品形象代言人。更为恶劣的是,从2012年6月份起,在经自己多次致电,亲赴化肥公司办公地,发送律师函要求化肥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后,化肥公司仍然丝毫不予理睬,至今在化肥公司投放的互联网广告上,仍然继续着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造成了自己经济和精神方面的巨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化肥公司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并赔偿代言费损失80万元,精神损失40万元,共计120万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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