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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银行办卡收费15元 客户起诉维权遭败诉

时间:2013-09-21 21:52来源: 作者:中国法律网 中国法律网
  中国法院网讯 (文左龙 揭国平) 办理一张普通的银行卡时,银行共收取15元费用,原告高清清(化名)对此很不满意,于是将办理该银行卡的工行告了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7月11日,记者从桃源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经对该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了判决,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高清清的诉讼请求。

  2012年11月,原告高清清到被告工商银行营业厅办理个人牡丹灵通卡的开户业务,双方签订服务协议后,被告工商银行给原告办理了牡丹灵通卡,并收取了原告高清清开卡工本费5元,牡丹灵通卡年费10元。此后原告高清清认为被告工商银行向其收取15元费用违反了银监发(2011)22号通知的精神,属于乱收费,先后向物价部门、国家发改委、中国银监会投诉未果后,诉至法院。

  桃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高清清与被告工商银行签订的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据该合同中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章程》第十五条的规定,“发卡银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借记卡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可在营业网点等渠道查询。持卡人须按发卡银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缴纳相关费用。借记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发卡银行最新公示为准。”因此,被告工商银行可以收取相关费用。对于原告提出的被告收取原告15元费用违反了银监发(2011)22号《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即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手续费和销户手续费应当免除的观点,法院认为,依据被告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服务价目表(2012版)中的银行卡业务收费项目和免费服务项目分析,“借记卡年费和开卡工本费”与“借记卡开户手续费”并非同一概念,因此,原告所持的这一观点不能成立。被告银行依据合同约定收取原告的开卡工本费、灵通卡年费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最终一审依法判决驳回了高清清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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