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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泰宁:明确三类主体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人

时间:2011-05-26 00:49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张仁平 陈长回 常建民 中国法律网
    本报福州4月1日电(记者张仁平 通讯员陈长回 常建民)从今天起,在“中国丹霞”世界自然遗产地、世界地质公园、全国十佳魅力名镇所在地的福建省泰宁县,检察院、生态环保机构、生态环保社团组织三类主体可以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由泰宁县法院、检察院共同制定的《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对保护生态环境的公益诉讼主体、受理范围、诉讼费用及审判执行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意见规定,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生态环保机构、生态环保社团组织等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对损毁、侵占自然资源和破坏生态、生活环境的侵权行为,也可以申请生态环保社团组织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排污、采矿、盗伐滥伐林木、失火毁林等行为,导致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社会公共生态环境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检察院、生态环境机构、生态环保社团组织有权对其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人若发现被告的行为可能严重危及生态环境安全、被告的行为可能造成生态环境难以恢复和被告的行为加重对生态环境破坏等情况情形时,可以向法院申请《禁止令》。被告拒不履行生效的禁止令确定的义务,法院参照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相关执行措施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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