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半个多月来,全国查处醉驾数量较去年同期大幅下降。关于醉驾处理问题的关注度却在不断升温:对醉驾是否一律定罪?如何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关争论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刑法的新规定能否最终落到实处,也让人有些担忧起来。 罪与非罪:认定标准其实已经明确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关于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我国也有明确规定:每百毫升血液中含酒精20毫克以上为酒后驾车,每百毫升血液中含酒精80毫克以上为醉酒驾车。 可见,关于醉酒驾驶,我国刑法及相关配套规定是具体明确的。但“醉驾不一定入罪”的声音连日来不断出现,其主要根据,是我国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上述“但书”规定是对犯罪本质特征的表述:犯罪是严重违法行为,应当与一般违法行为区别开来。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罪名,大多有相应的认定标准,这些认定标准有些是具体的,如贪污罪的起刑点为5000元,一般来说,5000元就是贪污罪与非罪的分界线;有些是具有弹性的,需要司法机关具体确认,如“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也构成贪污罪。 具体到危险驾驶犯罪,“每百毫升血液中含酒精80毫克”是醉酒驾驶与酒后驾驶的分界线,也就是罪与非罪的分界线。这一标准明确而具体,同时,醉驾犯罪属于典型的行为犯,不要求有危害结果,司法机关遵照标准执行即可。因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上述“但书”条款很难成为醉驾“非罪”的理由。 据公安部方面5月17日透露,在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以来,公安部门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应该说,这是一种尊重立法、严格执法的负责做法。 醉驾入罪:办案压力并非不可克服 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和实施前后,媒体大量使用了“醉驾入刑”一词进行宣传。其实,“入刑”这一表述并不科学,至少容易引起误解:仿佛一旦醉酒驾驶,就必然受到刑罚制裁。其实,“罪”和“刑”并非同一概念。 上述误解可能进而产生两种认识偏差:一是让普通人觉得刑法的规定过于严厉和僵化;二是让司法机关觉得今后的办案压力将难以负荷。 对于醉驾案件,罪与非罪的“商量余地”有限,定罪要坚决,而处置宜灵活。在具体办案中,司法机关在综合考量醉酒程度、醉驾的实际危险性、当事人的表现等情节后,依然拥有比较广阔的裁量空间。这也使醉驾案件可以得到有效分流,从而减轻办案压力。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是否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是否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如果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部分醉驾案件起诉至法院,法院也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快速高效地审理案件,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刑罚,或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有罪判决。 半个多月来的司法实践表明,只要指导思想明确,定罪标准不混淆,依法从快查办醉驾案件,我国司法机关是有这个能力的。如在5月5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的第5天,河南省舞钢市法院就对醉驾者侯某作出了判决。 据了解,公安部已经组织起草了《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试行)》,以保证醉驾案件的顺利处理。有的地方公检法部门之间也在积极建立处理醉驾案件的“绿色通道”,提高办案效率。 严与不严:影响醉驾犯罪发展态势 支持“醉驾不一定入罪”的另一个理由是,司法机关需要遵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驾驶犯罪”来说,应当集中力量打击危害更大的交通肇事案、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岂不知,有效打击醉驾等危险驾驶犯罪,正是防止和减少“马路杀手”出现的治本之方。 据公安部统计,5月1日至5月15日,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5%;全国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和11.1%。可见,醉驾入罪,从源头上减少了危险驾驶行为,在某种程度上节约了查处严重“驾驶犯罪”的司法资源,更避免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遭受更为严重的损失。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在公务员招考中一般也明确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报考。因此,严肃查处醉驾犯罪,对于我国公务员的行为乃至规范公车管理,意义绝不可低估。 危险驾驶罪的最高法定刑仅为拘役六个月,应该说,我国刑法的规定是“严”而不“酷”,正因为如此,对于醉驾犯罪,更应当强化司法打击的严密性,慎言“醉驾不一定入罪”,统一执法标准,以实现醉驾入罪的立法初衷。(本报北京5月18日电) (责任编辑:admin) |